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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去日本,上日本邦

        走進日本的死刑-最古老的絞首刑

        2012年3月29日,3名被法相小川敏夫簽署死刑執行令的死刑犯當天上午分別被行刑。這次行刑距離上一次2010年7月日本執行死刑,已經整整過了20個月。

        這3名死刑犯都是男性,分別是:48歲的上部康明,46歲的古尺友幸和44歲的松田康敏,他們都曾犯過命案。上述3人分別在廣島、東京、福岡三地的拘留所中被執行死刑。

        今年1月,法相小川敏夫在上任伊始就透露了有意近期行刑,稱“既然死刑制度得到了國民支持,就應當履行法相的職責,下達執行令”。截至行刑當天,日本還有132名死刑犯。

        《走進日本的死刑-最古老的絞首刑》

        日本對死刑適用極其謹慎

        日本是至今仍保留死刑的國家,但日本改正刑法草案減少了可以適用死刑的犯罪范圍,適用死刑僅限于內亂罪的主謀者、誘致外患罪、援助外患罪、爆炸物爆炸致死罪、殺人罪、強盜殺人罪以及強盜強奸致死罪。此外,根據日本《少年法》第51條的規定,對犯罪時未滿18歲的人,不得判處死刑。對精神病人以及懷孕的婦女,日本也不判處死刑。

        二戰后,日本法院對死刑的適用持特別慎重的態度,判處死刑的案件總體上呈下降的趨勢。據統計,1945年至1997年的五十多年間,日本僅對718名罪犯宣告死刑,實際被執行死刑的罪犯只有609人。

        特別是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以來,除一年(1988年)以外,每年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人數都在10人以下,平均每年不到4.2人。在歷年適用死刑的罪中,最多的是強盜致死罪,其次是殺人罪。

        由于日本在刑事立法中對死刑采取了嚴格的限制,而這種限制直接影響了法官,法官在刑種選擇時,往往是在反復斟酌,窮盡各種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后,在死刑成為唯一選擇的情況下才會作出死刑判決。

        日本最高裁判所曾在1983年的一則判例中,對選擇死刑的基準作了界定:死刑要綜合考察了犯罪的性質、動機、形態、特別是殺害手段方法的執拗性、殘忍性、結果的重大性,尤其是被殺害的被害人的人數、遺屬的被害感情、社會的影響、犯人的年齡、前科、犯罪后的表現等各種情節后,在認為其罪責確屬重大,無論是從罪刑均衡的立場還是從一般預防的角度來看,都不得不處以極刑時,才允許選擇死刑。

        在日本,一旦死刑判決確定,判決書謄本和筆記文件將送至負責審判工作的檢察廳。法務省刑事局將索取全部案件記錄。刑事局將向各檢察官分配案件,須確認罪犯是否存在“心智失常”等應停止行刑的情況;是否提交了復審申請,理由是否合理;其共犯的判決等是否已確定等,并詳查相關記錄。

        若檢察官認為可以執行死刑,還要獲得負責死刑犯待遇的矯正局和負責特赦事務的保護局批準,最后由法相作出最后判斷。若法相簽署死刑執行令,則將在5天內行刑。法相簽署的《死刑執行命令書》中寫明:“對于執行死刑一事,請按法院下達的判決執行。”

        《走進日本的死刑-最古老的絞首刑》

        日本死刑上訴程序復雜

        在日本,死刑判決確定后也并非就要立即執行,死刑犯從死刑判決確定后到死刑執行,平均耗時7年6個月。許多被判決死刑犯沒有等到被執行死刑就老死于獄中,此時日本的死刑更像是無期徒刑。

        日本死刑犯被關押的時間有的能長達30年以上。2003年9月死刑犯富山長喜在獄中生活了40年,因病去世,當時其正在準備進行第三次申訴。

        日本的《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再審制度”給予罪犯過多的申訴權,從而導致只要罪犯不希望被執行死刑就可以不停地以各種理由提出申訴或者赦免的請求,以達到拖延死刑執行時間的目的。

        依據日本法律,死刑在判決后有漫長的上訴程序要完成,即便用盡所有上訴機會后,還得由法務大臣(法務相)簽署執行令方可執行。

        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是否應執行死刑要由法務大臣決定,只有法務大臣簽署死刑命令書后才能夠對該罪犯執行死刑。

        日本法務大臣本人對死刑的態度直接導致其在任期間死刑執行的數量。有的法務大臣因為政治主張或其他個人的原因,不愿意充當劊子手的角色,拒簽執行令。有的法務大臣迫于市民反對死刑的壓力而不簽署死刑令,有的法務大臣自身就反對死刑,比如賀屋興宣、赤間文三等,在任期間沒有簽署執行令。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了日本死刑犯長時間等待處決的情況,這種情況也一直被外界所批評,有專家認為這樣無止境的折磨會使這些犯人產生心理上的疾病。

        《走進日本的死刑-最古老的絞首刑》

        日本刑場曾向媒體開放

        日本是世界上少數幾個保留死刑的發達國家之一,并且日本的死刑只有一種———最古老的絞首刑。日本全國一共有7個死刑刑場,除了國會議員以及特殊職務者,從來沒有人能看到其神秘的真面目。

        2010年8月27日,日本對外開放最為神秘的死刑行刑室,這是日本第一次對外公開死刑刑場,不過,前往拍攝的媒體必須統一搭乘拉上窗簾的巴士,確保刑場的確切位置不為人所知,整個過程既凝重又神秘。

        根據日本《讀賣新聞》在《死刑刑場開放》一文中這樣描述,死刑執行會在一個小樓的二樓執行,被執行人被帶入執行場所后,會先在一間懺悔室,依據其宗教信仰,分別由僧侶或神父進行最后的宗教會談,然后可以吃一點東西、抽支煙、寫下遺囑。這間房子燈光柔和,四壁和地板都是木地板,還有一個小小的神龕,依據被執行人的宗教信仰分別放入圣像或佛像,有時候還會播放誦經的樂聲。

        隨即,簾幕被拉開,被執行人走到真正的執行室。這里的地上鋪有淡色地毯,地毯上用紅色圈出來的兩個同心方塊。被執行人在方塊中心的小方框處站立。絞刑師根據其體重早已計算好絞索長度,此刻便將其套在被執行人頸部。

        在隔壁一個無窗的執行室房間里,三位執行官站在3個電鈕面前,只等指揮官(通常為典獄長)一聲令下,同時按動按鈕———只有其中一個會起作用。如此操作就是讓三名行刑官不清楚到底是誰按下了起作用的電鈕,減少他們的負罪感。

        被執行人腳下的方塊,其實是一扇活板門,會咣當一聲猛然翻下,死刑犯在一瞬間落下時,頸首立即骨折,窒息而死。5分鐘后,法醫將下到一樓驗尸,然后納棺,送去火化。

        而作為見證人的檢察官及其助手、拘置中心主任(即看守所的典獄長)、懲教主任等數人,并排坐在一個玻璃欄桿后面,位置大概正處在絞刑臺下方的正對面,而面對的正是執行室的落地玻璃窗,因此可以清楚看到被執行人從活板門中墜下,懸吊在空中的全過程。按照日本國相關法規規定,被執行人如此懸掛至少要10分鐘,以確保行刑完成。

        《走進日本的死刑-最古老的絞首刑》

        日本對死刑存廢爭議不休

        就世界范圍的情況來看,歐盟各國事實上已經廢除了死刑,發達國家中只有美、日兩國仍然保留死刑。對死刑存廢的爭議也成為這兩個國家的熱議話題。半個世紀以來在死刑存廢問題上,日本形成了兩種尖銳對立并且都很有影響的主張。存廢雙方勢均力敵各持理據難下定論。

        日本的民意調查顯示,普通民眾大多主張保留死刑。并且近十多年來,持保留論者所占的比例還呈上升趨勢。

        日本刑法界就死刑制度的存除爭議焦點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國家能否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二是死刑能否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三是死刑是否違反日本憲法;最后,死刑是否違反正當程序。

        首先,關于國家是否有權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問題,死刑廢止論者認為,在現代社會,人的生命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應當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人的生命。但死刑保存論者認為,對殺人犯等兇惡的罪犯,應當處以死刑,這是國民道義乃至法律上的信念,或者說是滿足國民感情(報應觀念)的需要。

        其次,關于死刑是否具有一般預防的功能的問題,死刑廢止論者認為,一些廢止了死刑的國家,廢止之后犯罪并未急劇增加,這表明死刑并不具有威懾力,沒有一般預防的功能,因而無保存的必要。然而,死刑保存論者認為,死刑具有巨大的威懾力,為了防止兇惡的罪犯危害社會,以維護法律秩序,就必須對其威懾力寄予希望。

        《走進日本的死刑-最古老的絞首刑》

        再次,關于死刑是不是日本憲法第36條所禁止的“殘酷刑”的問題。

        死刑廢止論者認為,從現代文明的觀念來看,死刑明顯是屬于殘酷刑。因為它是剝奪人生命的刑罰,實際上是人殺人。

        但死刑保存論者認為,憲法中規定放棄戰爭,是戰勝國為了防止作為戰敗國的日本的侵略政策抬頭所作的規定,與死刑存廢并無關系,并非兩者必須同時舍去。

        此外,關于死刑是否違反正當程序的問題,死刑廢止論者認為,死刑一旦執行,就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而誤判死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可是,死刑保存論者認為,日本對死刑的宣告與執行都是持非常慎重的態度,誤判死刑幾率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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