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短期商務、探親?訪友簽證之外的赴日簽證,首先需由日本國內的邀請人(單位)在法務省入國管理局為簽證申請人辦理相關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個月。簽證申請人須在該證明書有效期內在所屬日本駐華使領館申辦簽證,并入境日本,逾期自動作廢。申請需要通過本館所指定的代辦機構辦理。
1.各在留資格所需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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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注意根據在留資格種類,申請簽證時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另外,根據簽證審查的需要,有可能會要求提供其他補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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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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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在留資格種類,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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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結婚同居為目的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申請,需要填寫婚姻調查表。如果是以被撫養人身份與父母(或其一方)共同居住為目的,或是作為日本人的子孫等取得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簽證申請,則需要填寫親屬關系調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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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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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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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元 | ||||||||||||||||||
| (2)審查所需天數 | ||||||||||||||||||
| 簽證申請材料的審查一般需要4個工作日。根據具體情況,有時可能會延長審查時間。 | ||||||||||||||||||
3.有關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咨詢單位(1)日本大使館領事部(簽證處)電話: 010-6532-2007 (2)日本法務省入國管理局網站(http://www.moj.go.jp/NYUKAN/)(只有日語版)赴日有關事宜的問答 全國各地的入國管理局及外國人在留綜合信息中心的地址和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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