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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去日本,上日本邦

        日本是如何保護著作權的?

        作者:橋本隆則,博士、國際關系學者、在日華人。

        編者按】針對媒體日益嚴重的侵犯著作權現象,“反思媒體”平臺近期刊發了多篇分析文章進行深度討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期我們邀請日本國際關系學者橋本隆從不同領域的具體案例來介紹日本版權保護體系,并分析了日本版權法規的歷史沿革和例外情形。橋本先生認為,日本著作權的管理之所以非常嚴格,就是要體現尊重創作者的勞動成果,保護著作者的權益,根本上使本國的文化能更加好的發展。以下為正文:

        記得在15年前回到中國時,還可以看到到處有販賣海盜版CD的人群,但最近回來已經很少看見。版權的概念最近中國大陸似乎正在慢漫地深入人心,大概是加入WTO以后,在對應國際版權方面有了一定的進步,很多國內視頻網站都是支付版權,為國內觀眾引進各種優秀作品。另一個方面,中國在對應國內版權保護方面還是顯得不足,鄙人在國內各種雜志上發表文章,已經事先聲明請勿轉載,但是結果還是很多都市報肆無忌憚地整篇摘抄,并且國內的版權維權之路很漫長,所花費精力與成本遠遠大于所要追討的稿酬,因此很多作者(版權方)也是知難而退。另外,中國的版權研究遠遠沒有跟上新技術的發展,如現在新媒體的發展中,如何定義版權。包括現在國內大流行的微信(日本是LINE),各種公眾號可以肆無忌憚地抄襲他人的作品,卻沒有有效的手段。筆者想通過這篇文章,向“反思媒體”的讀者們分享日本是如何進行版權保護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日本是如何保護著作權的?》

        一、日本版權保護無所不在

        媒體最先發布權受版權保護

        日本《著作權法》的內容制定很詳細,以下幾個例子就是很好的說明:日本每周都會出版周刊雜志,這些雜志的銷量就是靠狗仔隊的各種內幕消息來吸引眼球,換句話說是那些具有爆炸性的周一見的內容。但是這種內容因為涉及采訪秘密,本身編輯部的內部很少會向外泄漏,如果向外泄漏最有可能的地方就是印刷廠。2013年的8月7日,《周刊文春》的狗仔隊發現,人氣組合AKB48的成員違反禁令,在私下談朋友,并且還拍攝下親密的照片,這樣的消息是爆炸性的,刊物印刷出來后,正好被印刷廠的運輸員看到,此人認為是條爆炸性新聞,馬上就傳到網絡上,引發轟動,不久這位運輸員就遭到了警方的逮捕。

        警方在宣布逮捕他的理由時這樣說明:這樣的案件是典型地侵害著作權(公共送信可能化權)。因為這種獨家新聞是周刊雜志的生命線,如果提前泄密,將對雜志的銷售打擊很大。在日本這樣的行為將被判10年以下或者10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這樣的處罰在日本已經算的上是重罪,目就是要阻嚇那些敢于越過紅線不法之徒。

        相同的提問很多人會問,如果在日本是雜志發行以后,或者專門網絡刊登出來以后,就沒有問題嗎?其實著作權就是著作權,不管發行或者刊登與否,侵犯了著作權處罰也不會改變。但是公開發行或者刊登前如果被侵權,為何處罰要比雜志發行以后,或者專門網絡刊登出來以后要嚴厲呢?因為其中還涉及一個公表權(發表權),這個權力是所有方的最優先權利,所以在考慮保護著作權時,這個附屬權利是考慮的重要環節。

        書評情節泄露也有版權規定

        除了一般的雜志,還有很多作家也花費很大的精力對自己著作的進行保護,如現在日本很多作家都會事先通過網絡宣傳自己的新作品,到了發行的日子就會在日本全國的書店集中推出,目的是提高關注度,使自己的作品賣得更好。

        2013年4月,村上春樹的新作《沒有色彩的多崎造和他的巡禮之年》在短短一周的時間銷量達到了100萬冊,創下他的作品銷售記錄。當時在日本的亞馬遜上事先預約購買者也達到了2萬人之多。包括筆者在內,在讀完這篇新作以后,都會不自覺地會寫書評,或者在網絡上寫出自己的想法。這樣做會把書內的最后結尾或者重要情節泄露出去,也會影響這本書之后的銷量。

        在日本這種泄漏情節的做法會不會被判作侵犯著作權呢?其實這種在網絡上的簡述,在日本著作法中不涉及日本著作權保護范圍,除非是要針對某個特定人群重新寫一遍,這個將觸犯著作權中的翻寫權利。其余的在網絡上談論小說的情節,都不觸犯法律。

        那么村上春樹先生對種隨意泄漏情節的做法無能為力嗎? 這就不是著作權的保護的范圍,而是適用于日本《民法》中條款,也就是泄漏情節造成讀者的對于整篇作品閱讀的不完整性,并且還要舉證證明相互的因果關系。這種方法對于網絡上的情節泄漏或許不會起很大作用,但是會對公共媒體(電視臺,電臺,報紙)的情節泄漏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因為電視節目是公共傳播,觀眾不能選擇不聽,最后這種事先的情節泄漏可以被證明是影響了讀者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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